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大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大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打击恶意囤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行为的有力武器。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是其中的典型表现。

“泉州市某儿童用品公司”案中,原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包括“凯蒂猫”、“华伦天奴”、“超人奥特曼”等与多个不同领域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后该商标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名下也注册了近200件商标,同样包含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标志。

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人未能对其注册大量商标的正当理由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最终,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跑马圈地”,不是为了自身使用,而是为了囤积居奇、待价而沽,或通过诉讼勒索他人,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应坚持“按需申请”的原则,使商标申请数量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匹配。对于那些名下拥有数百上千件商标,且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据“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对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净化商标注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