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不仅要证明有使用行为,还必须证明其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使用,不仅不能维持商标注册,反而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赛林娜”商标案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裁判。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在实际使用其“赛林娜”商标时,基本上都是将“赛林娜”与英国某某夜公司的“Silentnight”商标、“英国品牌”以及河马、小黄鸭等元素一起使用。
法院经审查发现:
1. 攀附恶意明显:“赛林娜”与“Silentnight”的中文发音接近。被告刻意将“赛林娜”与“英国品牌”及他人知名图形商标一同使用,主动寻求市场混淆,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2. 使用行为不合法:这种使用方式不仅不能使“赛林娜”商标发挥基本的区分来源的功能,反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
3. 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这种不正当的使用行为,恰恰说明其缺乏真实使用“赛林娜”商标的意图。
因此,法院认定,这种不合法的使用行为,不能作为维持“赛林娜”商标注册的有效证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的使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来“使用”自己的商标。否则,这种所谓的“使用”将不被法律承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应保持独立性和规范性。切勿为了“借势”而将自身商标与他人的知名商标混用、组合使用,或进行虚假宣传。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自己的商标因“无真实使用意图”而被撤销,更可能直接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面临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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