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能否进行跨类保护?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能否进行跨类保护?

这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此作了区分: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的是同类保护(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才提供跨类保护(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

那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能否获得跨类保护?从现行法律条文上看,答案是不能。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鼓励商标通过注册获得更稳定的权利。

然而,这一现状正面临挑战。一方面,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从反淡化理论出发,保护驰名商标的商誉不应因注册与否而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国际趋势也在变化。我国已申请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要求对未注册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给予同等的跨类保护。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未来的立法或司法实践,可能会在平衡注册制度与国际义务之间,探索出一条新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企业而言,最稳妥的策略仍是尽早将核心商标和防御商标进行注册。对于已经在国外使用但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应尽早启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避免因未注册而无法在中国获得理想的保护力度。同时,应关注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