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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前后的商标许可情况

2004年6月2日,首部载明甲方为美菱集团、乙方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分别由王家章和张圣明在协议签字页签名,该协议第1.1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乙方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乙方若需从其他企业贴牌,则应上报甲方备案。”第1.2条约定“本协议所指商品为:电剃刀、电吹风、电熨斗、吸尘器、榨汁机、电水壶、电动晾衣架、电暖宝、电子驱蚊器。”第3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及标识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止。”

2006年12月25日,美菱集团(甲方)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按销售收入的1.5%提供给甲方商标使用费,但每年最低商标使用费用不少于15万元……

2009年6月2日,美菱集团(甲方)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乙方)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协议编号:ML-008)的主要内容为:一、协议商标1.在本协议中,甲方许可乙方在乙方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2.本协议所指商品为:榨汁机、豆浆机、紫砂煲、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斗、电动晾衣架、面包机。二、许可范围……2.甲方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标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3.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及标识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商品,前述商品系乙方有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三、许可使用期限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及标识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止。……四、许可使用费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本协议下产品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销售收入的1%收取。当乙方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年时,按20万元/年收取商标使用费。当乙方销售收入达到或高于2,000万元/年时,按乙方年销售收入的1%收取商标使用费。2.许可使用费交付为每半年一次,交付时间为每年度的7月1日和次年度的1月1日,逾期30日未予交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五、监督和管理……3.乙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注重“美菱”品牌形象……六、保证与承诺……3.乙方保证不会作出任何不利于甲方维护“美菱”商标声誉的行为……

四、美菱集团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主张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变更“美菱”字号的情况

2010年8月10日,美菱集团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送《商函》,其主要内容为:“为了加强对‘美菱’商标和商号的集中统一管理、防止‘美菱’品牌价值的流失和美誉度的下降、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和合肥市国资委文件精神,我司已与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美菱集团’)产权的合同,其中涉及到‘美菱’商标和‘美菱’商号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截止目前,已完成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我司已成为美菱集团合法的唯一股东,且成为‘美菱’商标和商号等无形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在对‘美菱’商标和商号的梳理和整顿过程中,我司发现:虽然贵司对‘美菱’商号的使用取得了美菱集团的书面授权许可,但是,此授权并未明确具体使用时间,因此美菱集团有权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和合肥市国资委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美菱’商标和商号的集中统一管理而随时停止上述授权。请贵司接函后于三个月内停止‘美菱’商号的使用并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关于贵司对‘美菱’商标的使用,我司真诚地希望贵我双方本着沟通协商、互谅互让、互助双赢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美菱’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解除事宜……”

2011年起,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多次向合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领导书面报告包括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使用“美菱”商标和字号的现状,并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调上述企业办理变更商号手续等事宜。

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1)合仲字第213号裁决书认定,美菱集团于2010年7月1日委托美菱股份公司函告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解除《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并于2010年11月26日自行向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函明确解除双方于2009年6月2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2010年12月9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向美菱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2,942元,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无证据证明在此之后有支付商标使用费行为。该裁决理由部分明确:一、根据双方难以达成继续合作意向,且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存在违反协议的客观事实,合同依约解除。二、由于美菱集团于2010年4月15日向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该日之前的债务转让给了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故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应向美菱集团支付自2010年4月16日起算至2010年11月26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费120,346元(按每年20万元计算225天应付的商标使用费为123,288元,扣除已付的商标使用费2,942元)。

五、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企业名称,以及使用“美菱”商标的相关情况

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以柯如公司为被告提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之诉,(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甲方)与柯如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约定,甲方将“TELON特珑”商标授权乙方在全自动洗衣机(5kg以上)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并允许乙方在产品上使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美菱股份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朱洪顺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一审判决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朱洪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经美菱股份公司授权使用的涉案注册商品的产品范围并不包含其授权朱洪顺代理生产的炉霸系列产品……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超范围授权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3588号《公证书》记载,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崔阿庆于2017年4月6日登录互联网,通过“百度”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中含有www.mtllife.com网站某网页的百度快照,其中显示的部分内容为“美菱净水器是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创新健康产品,美菱净水机,美菱净水器,美菱纯水机享誉全球,美菱净水机加盟美菱净水器加盟净选美菱日用电器,技术精湛,做工…”。

六、已产生实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7)新乌证内字第003079号《公证书》记载,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申请对购买过程进行保全公证的委托代理人王强于2017年3月28日来到昌吉市亚中商城二大厅二楼98-99号房,购买了型号BD-BC-130冰柜一台,该店铺当场开具的XXXXXXX号收款收据和XXXXXXXX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均为“美菱冰柜”,所购买的冰柜贴有能效标识的一面印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侧面所贴型号及参数标签上印有“美菱变温冷冻冷藏箱”,冰柜外包装纸箱上同时载有“美菱日用电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商:新疆鑫鸿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4223号《公证书》记载,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崔阿庆于2017年4月19日登录www.taobao.com网站,进入“淘宝网-淘!我喜欢”页面,在页面上方搜索栏内键入“美菱小冰箱”并点击“搜索”后,选择“销量从高到低”进行重新排序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既有“美菱旗舰店”的“MeiLing/美菱”电冰箱,又有品牌为“TELON特珑”的小冰箱;点击上述排序结果中第二排左起第二个搜索结果,即图片上显示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原装正品”字样,图片下方文字内容为“¥650.00147人收货”“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08L132升146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蓝天电子商务展示2店浙江宁波”的搜索结果,打开的商品页面显示有37条评论,其中2017年4月9日19:54的评论内容为“给出租屋用的,金属拉丝很高大上,大小够用,美菱老牌子了,质量放心的。”另有一条2017年3月28日的评论内容为“冰箱贴牌好像有点问题,不是美菱一贯的样式”。

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于2017年5月23日登录“淘宝网”相关店铺的网页内容显示:1.卖家“京东电器专售”销售的标题为“美菱108/122/135L小冰箱双门家用冷冻冷藏节能静音小型电冰箱包邮”的商品图片上以蓝、红底色区分的方式标有“合肥美菱日用品电器”“TELON特珑”字样;“宝贝评论”中有一条发表于2017年5月12日15:56的评论内容为“宝贝还行就是想要个美菱的结果看错了,我以为这也是美菱的,但是质量还好,声音没有那么大,就是有点小,隔壁的冰箱比我们这个大了一圈,本来是看人家的买的,要买美菱的结果买错了……”。2.卖家“家电大卖场”销售的标题为“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08L122升146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标有“合肥美菱日用品电器”“TELON特珑”字样;“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7日11:00的评论内容为“一直信任美菱冰箱,老家的冰箱用了十多年,一直很好用从来没有出毛病。这次新房装修后果断买美菱,果然给力,超静音……”,发表于2017年4月27日10:48的评论内容为“使用了两周,首先美菱冰箱没得说,以前用美菱很多年,质量真心不错……”,发表于2017年4月21日20:39的评论内容为“……看了许多品牌,还是一眼看中了美菱……”。3.卖家“宁波慈东电器”销售的标题为“特价美菱特珑小冰箱双门108L132升146家用小型单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标有“合肥美菱日用品电器”“TELON特珑”字样;“宝贝详情”所列参数与“温馨提示”中间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直销美菱特珑冰箱,欢迎您的选购”;“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1日9:34的评论内容为“……整体不错,买美菱,也是看中是正规厂家……”,发表于2017年4月20日23:26的评论内容为“……美菱是老品牌值得拥有”,发表于2017年4月18日12:19的评论内容为“老牌子,值得信赖,家里也用的美菱,现在外面打工住六楼买菜干嘛的不方便,所以又选择美菱洗衣机和冰箱一起买……网上买的美菱冰箱洗衣机质量也还是那么好!支持美菱”。4.卖家“路路通家电商城”销售的标题为“特价美菱108L小冰箱双门家用冷藏冷冻146两门节能小型电冰箱包邮”的商品图片右上角处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玲珑系列”字样;“宝贝详情”后附图片中的冰箱门上有“TELON”标识;“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4日14:50的评论内容为“美菱冰箱大品牌,值得购买……”,发表于2017年4月19日12:05的评论内容为“……美菱老牌子了,质量放心的。”5.卖家“哈斯电器商城”销售的标题为“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08L122升146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以蓝、红底色区分的方式标有“合肥美菱”“TELON特珑146L冰箱”字样;“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5月11日17:21的评论内容为“买回来了发现不是美菱的牌子,还没开始用不知道效果怎么样,随后再评”。6.卖家“蓝天电子商务形象展示店”销售的标题为“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32L146升152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以蓝、红底色区分的方式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保证正品”“TELON特珑146L”字样;“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日23:00的评论内容为“……买的时候以为是美菱冰箱的牌子,到货之后才知道是特珑冰箱,专业的术语我就不说了,简单说打了个岔边球……”。

七、其他事实

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由原企业名称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有关要求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美菱”文字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获得支持;二、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认为,其“美菱”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菱集团授权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字号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此后为维护“美菱”商誉,美菱集团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于2010年8月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商函》明确撤销授权既属于无因单方法律行为,亦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就“美菱”字号并未积累独立商誉,在被通知撤销授权之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保留“美菱”字号已产生实际混淆,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不正当抢夺“美菱”竞争优势的恶意明显,故应停止使用“美菱”字号。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认为,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是经美菱集团同意并经依法注册登记,且未约定期限,迄今已连续使用十几年,故不能因所经营产品商标的变更而取消承载了企业商誉的商号。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发生于新修订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前,但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持续使用包含有“美菱”字号的企业名称至今,故本案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以“美菱”为字号登记注册时持有美菱集团的授权文件,但在相关权利人就“美菱”字号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停止使用该字号,则需综合考虑以下诸情形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首先,从“美菱”字号的归属和知名度来分析,在案证据表明,以“美菱”为字号的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早在1992年9月之前就已经成立,此后因改制或资产重组等先后申请注册登记了若干家以“美菱”为字号的关联企业,其中包括美菱集团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且以“美菱”为字号的企业自1991年起屡屡荣获各类奖项和证书;与“美菱”字号文字相同的“美菱”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于1995年已经被评为全国畅销商品,又于1997年4月被认定为在电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连年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由此可见,“美菱”商号及其品牌至2004年6月即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之时,已在家用电器领域长期、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故“美菱”字号的相关权利应归属于美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至2010年3月,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基于无形资产转让成为“美菱”商号权的权利主体,其有权就涉及到该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相关权利。

其次,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被许可使用“美菱”字号的背景来分析,其成立之前,“美菱”字号在合肥市已家喻户晓十余年,尽管在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前后与美菱集团签署的“美菱”《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中没有写明商标许可与字号许可之间的关系,但若双方不存在商标使用权许可的事实,美菱集团也不可能将已具有相当影响的字号无偿许可给与己无关的主体使用,鉴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菱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故本院对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认为《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是字号存在基础的说法不成立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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