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与代理人恶意串通,视为代理人抢注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与代理人恶意串通,视为代理人抢注

在实践中,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制,常常不是自己直接去抢注,而是指使与其有特定关系(如近亲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去抢注。这种行为,是否还能适用第15条第1款进行规制?答案是:可以。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应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允许代理人通过其近亲属或关联公司来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而法律对此无能为力,那么《商标法》第15条第1款就极易被规避,形同虚设。将这种恶意串通的抢注行为“视为”代理人自己的抢注,符合法律遏制抢注的立法本意。

在适用上,虽然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第2款“其他关系”,但考虑到恶意串通行为的本质更接近于代理人抢注,且第2款要求证明在先使用,而第1款无此要求,因此司法解释仍然采用了“视为代理人抢注”的观点,以更有效地打击此类行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如果发现抢注你商标的人,是你的代理人、代表人的近亲属,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你可以依据此规定,直接主张该抢注行为应视为代理人行为,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你需要向法院或行政机关证明这两者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揭露其恶意串通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