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历经四年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功为客户商标维权

再次,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商标及含“美菱”字样之企业名称的情况来分析,《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中已载明“甲方(美菱集团)许可乙方(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乙方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然而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审理中认可其经营模式为OEM模式,即委托他人生产的模式,但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美菱集团对其使用该生产模式明确予以认可。不过,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美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曾对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经营模式提出过质疑,故本院认同一审法院有关美菱集团显然知晓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字号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意见。同时,本院还注意到,《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明确“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商品”,并列明了商品名称,然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他案生效判决表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还实施了超范围授权他人代理生产的行为。可见,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美菱集团将“美菱”商标及字号许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的初衷。

最后,从在市场上已产生实际混淆的角度分析,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公证证据表明,即便是标有“TELON特珑”商标的小冰箱,只要在商品宣传展示页或商品外包装上显示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或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产生了误以为系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商品的实际混淆。虽然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坚持认为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所提供证据中的商家未经其合法授权,但该些证据能够证明包含“美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即便规范使用也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使用该企业名称的主体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之间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登记注册时使用“美菱”字号获得了美菱集团的同意,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美菱”字号在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美菱集团许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无偿使用“美菱”字号是基于“美菱”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也不排除出于当时经营策略的考虑。然而,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被授权使用字号和商标期间,为“美菱”商誉的积累作出了多少贡献;相反,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超范围授权行为,本案已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亦证明其在《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被裁决解除后仍实施突出使用“美菱”以及攀附美菱集团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企业荣誉的虚假宣传行为,难谓其主观上没有与美菱集团或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继续产生混淆的故意;同时,相关证据也证明即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可避免地已在市场上造成实际混淆。因此,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成为美菱集团唯一股东之后,作为“美菱”字号现权利人,为了调整已被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要求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美特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就已认定的侵害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行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另因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使用“美菱”字号并无恶意,美菱集团同意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字号对日后经营中会产生混淆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不再就企业名称问题增加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企业名称应否变更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一审判决有关侵害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美菱”文字;

四、驳回上诉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由上诉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50元,被上诉人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静

审判员 杨韡

代理审判员 汪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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