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历经四年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功为客户商标维权

五、查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宝钻家用电器厂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MusLe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吊扇(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止。

一审审理中,美菱股份公司代理人曾当庭拨打www.suoyi365.com网站记载的招商热线400-008-2501,待接通语音显示“欢迎致电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接通后对方答复其系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代理人又当庭拨打www.mlsydq.com网站记载的服务热线400-0600-916,待接通语音显示“欢迎致电美菱净水家电”。

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一审当庭确认其并非美菱集团核心企业,www.mlsydq.com网站记载的企业荣誉与其没有关联;美特珑公司一审当庭确认上述企业荣誉均指向美菱集团,后来美菱股份公司收购了该公司,故亦认可指向美菱股份公司。

2015年11月19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瑞向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申请对有关互联网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马瑞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办公电脑(已接通互联网)进入工业及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到www.mlsydq.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特珑公司,网站负责人为高鹤,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www.suoyi365.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特珑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姚兵,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述操作显示界面均经打印附于公证书内,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全程监督,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皖合中公证字第10715号公证书。

2016年2月24日,美菱股份公司为证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之间的关系委托代理人闵朝祥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闵朝祥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陆互联网,进入工业及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到www.mtllif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网站负责人为美特珑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圣军,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上述操作显示界面均经打印附于公证书内,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全程监督,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6)皖合元公证字第1634号公证书。同日,美菱股份公司还委托代理人闵朝祥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计算机保存和打印通过搜狗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内容所得结果的网页内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日,闵朝祥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的USB接口上插入U盘并格式化。2.双击Windows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7”图标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里键入“weixin.sogou.com”后按回车键,进入“搜狗微信搜索-订阅号及文章内容独家收录,一搜即达”网站页面,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栏内键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保存网页…”和“保存网页为图片(jpg格式)”的两种方法,保存该页面于上述U盘内并打印所保存的jpg文件,随后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3.点击步骤2进入页面上方搜索栏后的“搜公众号”,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微信公众号-搜狗微信搜索”的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微信号:meilingjsq”“功能介绍:美菱日用电器现主要生产和销售:美菱智能化净水机、纯水机、水处理设备、即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等产品,现面向全国招商加盟!电话:0551-XXXX****;400-060-0916,网址:www.mtllife.com”“微信认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4.点击步骤3进入的页面中第一个搜索结果“合肥美菱日用电器”,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的公众号详情页-搜狗微信搜索”的页面,闵朝祥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众号右下方的搜索栏内键入“服务中心新模式”。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5.接着在步骤4页面中点击进入“服务中心新模式”后的“搜索”图标,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的公众号详情页-搜狗微信搜索”的“服务中心新模式”搜索结果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6.点击步骤5进入的页面中第一个搜索结果“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净水机《服务中心+新模式》研讨会即将……”,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净水机《服务中心+新模式》研讨会即将盛大来袭!”的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分享嘉宾商圣军总经理合肥美菱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内著名净水优秀培训讲师…..”。闵朝祥从计算机USB接口上拔下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打字复印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面前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刻录成不可改写的数据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将上述U盘密封且公证员及闵朝祥均在密封处签名后交给申请人保管。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经闵朝祥签字确认后原件留存公证处。2016年3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据此出具(2016)皖合元公证字第163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均系闵朝祥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闵朝祥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保存并由打字复印室工作人员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经比对,上述微信记载的电话0551-XXXX****、400-060-0916与www.mlsydq.com网站记载的加盟热线和座机一致。

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6,500元、差旅费3,500元,共计30,000元。其中律师费提供合同、发票,公证费提供发票,差旅费提供部分发票,请求法庭酌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美特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美特珑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则其各自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系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美菱股份公司主张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美特珑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卫萍百货部销售的美菱电风扇带有“MusLeng”标识,与美菱股份公司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电风扇上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故认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系生产商;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在www.mlsydq.com网站使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宣传介绍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1.关于涉案电风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MusLeng”亦系注册商标,且美菱股份公司明确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系在注册范围内规范使用该商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美菱股份公司认为两个注册商标存在近似,相关诉请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美菱股份公司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以上内容一审法院已当庭释明,并对美菱股份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口头裁定驳回,美菱股份公司对此亦无异议,不再赘述。

2.关于www.mlsydq.com网站使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宣传介绍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www.mlsydq.com网站在宣传介绍产品时使用了“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其中“美菱”属于突出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将该被诉侵权“美菱”标识与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的字形、读音、含义均一致,且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亦包括热水器,故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美菱股份公司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虽亦系第11类,但并没有与电热水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故上述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害。美特珑公司辩称其系美菱冰箱、净水器,包括美菱股份公司产品的代理商,有权在该网站使用“美菱”字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www.mlsydq.com网站系美特珑公司冒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名义私自注册运营,还是两公司共同运营该网站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该网站标注的公司抬头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第二,标注的地址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地址一致;第三,标注的加盟热线400-060-0916、座机0551-XXXX****与经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标注的联系电话一致;第四,该微信公众号还将美特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圣军介绍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总经理;第五,www.mlsydq.com网站标注的留言页面为www.mtllife.com,而该网站的ICP备案单位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商圣军。因此,可以认定www.mlsydq.com网站系美特珑公司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共同运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辩称其之间仅系办公场地租赁关系,该网站系美特珑公司冒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名义私自注册运营,为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电话费缴费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的当庭陈述,两公司的办公场地就在楼上楼下,美特珑公司在经营时使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名义,不在门口悬挂自己公司的招牌,前来客户亦以为其系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声称对此一无所知,不符合常理,其提供的租赁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电话费缴费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涉案网站无关,且根据商业利益的归属原则,涉案网站的利益亦归属于两公司,故对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在www.mlsydq.com网站使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宣传介绍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美菱股份公司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在www.mlsydq.com和www.suoyi365.com网站的企业荣誉、企业简介栏目中将美菱股份公司情况、获得荣誉作为自身荣誉进行对外宣传介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美菱股份公司具有竞争性,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公司及其产品与美菱股份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www.mlsydq.com和www.suoyi365.com网站的企业荣誉、企业简介栏目中的相关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在www.mlsydq.com网站的企业荣誉栏目中标注有“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欧盟CE认证”“美国加拿大UL认证”“美国加拿大ETL认证”“产品质量免检证”“ISOI4001认证”“ISO9001认证”“XXX视察美菱”“孙金龙在王家章董事长陪同下视察美菱工业园”“XXX视察美菱”“XXX视察美菱”“XXX参观美菱展示厅”等图片及文字描述,再结合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照片、《美菱志》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提供的美菱集团图册,亦载有“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欧盟CE认证”“美国加拿大UL认证”“美国加拿大ETL认证”“产品质量免检证”“ISOI4001认证”“ISO9001认证”等上述内容,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亦表示以上企业荣誉均与其无关,美特珑公司则表示以上企业荣誉均指向美菱集团,后来美菱股份公司收购了该公司,故亦认可指向美菱股份公司。因此,可以认定上述企业荣誉均来源于美菱股份公司及美菱集团,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与美菱股份公司及美菱集团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引人误解相关商品来源于美菱股份公司及美菱集团,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庭审中,美菱股份公司明确针对www.suoyi365.com网站的企业简介栏目中描述“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美菱集团核心企业之一”,其不予认可,认为该种表述亦构成虚假宣传。对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表示,其与美菱集团系关联公司,但其并非美菱集团的核心企业之一。故可以认定,以上表述与事实不符,且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与美菱股份公司及美菱集团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引人误解相关商品来源于美菱股份公司及美菱集团,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关于www.suoyi365.com网站系美特珑公司冒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名义私自注册运营,还是两公司共同运营该网站的问题。

如前所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该网站标注的公司抬头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第二,标注的地址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地址一致;第三,标注的招商热线400-008-2501,经一审当庭拨打,该电话的待接通语音显示“欢迎致电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接通后对方答复其系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第四,经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合肥美菱日用电器”还将美特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圣军介绍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总经理;第五,www.mtllife.com网站的ICP备案单位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商圣军。因此,可以认定www.suoyi365.com网站系美特珑公司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共同运营。

3.关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美菱”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并非指控其存在非规范性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亦并非特指某种使用行为,而是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字号的存在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有其历史渊源。美菱集团作为美菱集团商号及“美菱”系列商标的原权利人曾于2004年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时出具授权申明,同意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亦据此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了该企业名称,其自2004年开始使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至今已持续使用十余年时间。期间美菱集团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美菱集团显然知晓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该字号可能会使相关公众造成一定混淆,但美菱集团不仅从未对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该字号提出异议,而且持续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生业务,在主、客观两方面认可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该字号。2010年,美菱股份公司收购了美菱集团,成为其唯一股东,之后美菱集团又于2014年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了其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据此,美菱股份公司认为美菱集团当时授权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的前提系双方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在该基础关系灭失后,可以要求取消字号授权。但事实上,《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中并无如果停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后,企业名称需要变更的相关约定,故对于美菱股份公司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美菱集团出具授权申明同意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且并未约定过期限,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已积累了相应的商誉,该企业名称承载了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商誉,故一审法院认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美菱股份公司要求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美菱”字样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均不得超越其权利边界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美菱股份公司要求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鉴于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的非法获利及美菱股份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美菱股份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使用状况,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根据美菱股份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酌情确定美菱股份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菱股份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立即停止在www.mlsydq.com和www.suoyi365.com网站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美菱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四、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美菱股份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20,000元;五、驳回美菱股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美菱股份公司负担4,120元,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负担2,490元,美特珑公司负担2,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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