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商号)相同或近似时,在先权利人可主张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主张在先商号权,需满足以下要点:
1. 时间在先:商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必须早于在后商标的申请日。
2.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号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这是获得保护的核心要件,证明方式可参考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如销售范围、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
3. 商标与商号相同或近似: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文字构成相同或基本近似。
4. 商品/服务关联性:在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在先商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相同或具有紧密联系。
5. 容易导致混淆:相关公众容易将带有在后商标的商品/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采埃孚”案就是典型。法院认定,至争议商标申请日,“采埃孚”作为上海某公司的商号,在中国大陆境内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采埃孚”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与“采埃孚”公司经营的转向系统等汽车零部件联系紧密。台州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其注册行为损害了在先商号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重视字号的使用和宣传,使其在市场中获得独立于商标的知名度。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不仅要进行商标检索,还要进行企业名称(字号)的检索,避免与他人的知名商号“撞车”。一旦发现他人将你的知名商号抢注为商标,可以收集商号知名度证据和双方业务关联性证据,提起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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