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酒”状告“贵壹品”商标侵权

  近日,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状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琳凤食品个体经营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在诉状中称,一直以来,通过宣传和推广,该公司主要产品“贵”字牌“贵酒”,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该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的第101911号、第1223571号、第8550010号“贵”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贵”字牌作为商品名称,至今已有30年,“贵”字牌已成为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此,贵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家企业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5万元,并登报声明。

  在答辩中,被告方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称,“贵壹品”酒的“贵”字是使用唐代书法家智勇和尚的楷书“贵”字为首字,与“壹品”二字组合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外观设计还获得了专利证书,从2009年开始上市至今,三家企业已先后在多家媒体进行了全方位的广告宣传,耗资数百万元。从外包装上看,“贵壹品”酒和“贵”酒不相似,更谈不上相同。同时,从时间上看,“贵壹品”酒先于“贵”酒于2010年2月14日取得商标的注册证,依法享有专用权,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且中高价位的“贵壹品”不可能去“傍”低价品牌的酒。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