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重要条款。
认定构成此种抢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
- 他人商标在先使用:他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
- 具有一定影响: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种影响须发生在中国境内。
- 商标相同或近似:诉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 商品相同或类似: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 抢注入主观恶意: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仍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3条还规定了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如果能证明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且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申请人,需要由其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他人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尚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保留好最早使用和证明“一定影响”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不仅能作为先用权抗辩的基础,也能在他人恶意抢注后,作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有力武器。对于商标申请人,如果计划使用的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应主动避让,寻求协商解决,切莫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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