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三年不使用抗辩,权利人如何应对?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三年不使用抗辩,权利人如何应对?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抗辩”,即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果无法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商标,也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那么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旨在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睡眠商标”维权的条款。面对这一抗辩,商标权人该如何应对?
1. 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法律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因此,权利人需要主动、积极地提供证据。
2. 提供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证明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证据形式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交易文书照片;销售合同、发票(需能显示商标);广告宣传合同、报道;参展证明等。重要的是,证据必须能覆盖被控侵权人主张的“此前三年”的时间段。
3. 证明“其他损失”:如果确实没有使用,但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了其他损失,如商誉损害、为制止侵权付出了高额成本等,也可能部分或全部获得赔偿。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人应建立常态化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商标使用证据。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撤三”申请,也是为了在侵权诉讼中能够从容应对“三年不使用抗辩”,确保自己的索赔权利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