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同类商品上,驰名商标能否获得更强保护?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同类商品上,驰名商标能否获得更强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适用普通的混淆理论即可保护商标权,因此无需启动驰名商标认定。但实践中,出现了“同类保护力度过弱”的情况,例如涉及防御商标的案件。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权人在其主营商品以外的类别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与防御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该防御商标自身并未实际使用,若严格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权利人可能难以获得足够保护。

“宝某公司”案对此给出了答案。在该案中,争议商标与宝某公司的防御商标“玉兰”注册在同类商品上,且争议商标申请已超过5年,只能通过主张驰名商标来寻求跨类保护。但本案是同类商品,能否认定驰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既然能在跨类保护中认定驰名,根据《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强保护的立法本意,“举重以明轻”,在同类保护中理应能够认定驰名。最终认定了引证商标构成驰名。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刻板地认为“同类保护不审查驰名”并不可取。当你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但注册了防御商标,而防御商标自身使用证据较弱时,在面对他人的同类商品侵权时,仍应积极主张主商标的驰名状态,以获得与知名度相匹配的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