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小罐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小罐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小罐茶”商标案,是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一个成功范例。

案情概要: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茶”等商品上注册了“小罐茶”商标(图文组合)。该商标因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茶叶)和包装特点(小罐),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后该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均无异议。小罐茶公司自2015年以来,对其商标在“茶”商品上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推广,诉争商标在“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将审查范围延伸到了“冰茶”商品。小罐茶公司在2019年及之后,陆续将“小罐茶”使用在瓶装茶饮料上,并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中持续使用。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小罐茶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冰茶”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进行了积极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使得诉争商标在“冰茶”商品上也获得了可以发挥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显著特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小罐茶”案的成功,源于其背后持续、大量、全方位的市场投入。它告诉我们,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不仅需要证明“量”的积累(使用时间长、范围广、投入大),更需要证明“质”的飞跃(与使用者建立了紧密联系)。同时,一个品牌在扩张产品线时,对新品类上的持续使用,也能帮助商标在该新品类上同样获得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