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认定与规制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认定与规制

商标法》第15条是专门规制利用特定关系抢注他人商标的条款,它分为两款,保护范围逐步扩大。

第1款: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此处的“代理人、代表人”不仅包括已经建立代理、代表关系的,还包括在为建立此关系而磋商的阶段。

第2款:其他关系人抢注

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该他人可以提出异议。

这里的“其他关系”,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亲属关系、劳动关系、营业地址邻近、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

与《商标法》第32条相比,第15条最大的优势在于不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申请人基于这种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其抢注行为本身就违背了诚信义务。法律对这种“明知故犯”的抢注行为,给予了更严格的规制。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与合作伙伴、经销商、员工、甚至亲属等建立关系时,应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的归属,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和不抢注义务。一旦发现对方利用关系抢注你的商标,可以依据《商标法》第15条,直接以存在特定关系为由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无需费心去证明你的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