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前的企业名称是否可以获得在先权利保护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8 阅读(458)
围绕着申请注册使用在磨具(手工具)、金刚砂磨轮等商品上的一件“四砂SISHA”商标,引发同处山东省的两家主营磨料磨具业务的企业之间的一场商标争夺战。日前,这场围绕着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的冲突而展开的商标权利之争尘埃落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2...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8 阅读(458)
围绕着申请注册使用在磨具(手工具)、金刚砂磨轮等商品上的一件“四砂SISHA”商标,引发同处山东省的两家主营磨料磨具业务的企业之间的一场商标争夺战。日前,这场围绕着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的冲突而展开的商标权利之争尘埃落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2...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41)
对于该问题的解答,需要从商标权的本性,即标识性及地域性两方面进行回答。 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为识别功能,即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借助商标选购自己喜爱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则借助商标推销自己...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45)
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角度来看,混淆可能性标准也是要求有较大的混淆可能性,其中就包括使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之意,而并不要求完全没有混淆可能性。只不过对于没有历史渊源等商标共存因素的商标而言,通常在的判断上没有太多纠结和障碍,而对于善意共存的特殊情况,应当保护一定的容忍...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75)
如果实质内容失去正当性,个人不能通过形式获利。 一种构成对在先民事权利的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的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于在获得所谓有合法授权之前就存在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侵犯的,更不能因其事后...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81)
对于外文商标与中文译名,既有可能、也可以存在多个不同的中文译名,包括不同的中文音译,当其中一个或者多个中文译名在已经产生了指向该外文商标的作用时,即应认为二者间已经产生了对应关系,将该中文译名作为商标使用即构成使用与该外文商标近似的商标。【参见鲁沃夫商标案】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45)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成,评审时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事实状态都是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需要考虑的。如果这些证据不予考虑,当事人人将失去救济机会,因此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就当考虑这些证据。 此外,《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规定》第2条规定,原先可以提出...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73)
在裁判一些涉外商标案件时,有的法官似乎自觉或自觉地受到了“道德劣势”心理的困扰,尤其是涉及一些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搭车、恶意抢注及其他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中,空间如何认定不及如何认定不正当意图的权重等,有时受道德劣势心理影响,不能正确把握法律标准。或许在首先劣势心理的影响下,...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474)
商标近似是法律概念,而非简单和事实判断。从法律意义上,商标近似至少有三种情况: 一是比对的两上商标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对此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比对,这种近似更接近事实上的近似。 二是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504)
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标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虽在申请时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参见最高院“散列通案”】 在认定是否属于通用...
商标律师 发布于 2014-07-07 阅读(524)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商标使用是否能够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康王”商标行政案件中持否定态度,后来又在“卡斯特”商标行政案件中持肯定态度,先后的态度有所调整。之所以有如此变化,笔者认为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